离婚后十五年后还会要对方财产?

时间:2024-04-02 作者:抚顺律师

离婚时,涉及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人身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再是法定的配偶关系。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对于双方确实已经被判决离婚或者登记离婚的,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再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后的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仍然有所争议,这时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有关处分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书。
换句话说,离婚后仍然可以起诉,只要涉及的是财产问题,但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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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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