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配遗产的方式是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4-04-03 作者:抚顺律师

分割子女遗产的方法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分割。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子女按以下方式分配财产:
1、如果父母有遗嘱,子女将根据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2、若无合法有效的遗嘱,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样,在分配遗产时有优先继承权,遗产分割平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子女继承遗产不一定是平均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财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亲属证明。
6、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文链接: http://www.houbingqian.cn/29330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南通律师 罗定市律师 雅安律师 合肥瑶海区律师 铜陵铜官区律师 太原律师 威海律师 江东律师 永康市律师 北海律师 保山律师 大连律师 临沂律师 鞍山律师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亳州利辛县律师 蚌埠怀远县律师 马鞍山当涂县律师 宣城泾县律师 诸城市律师 济宁任城区律师 丹阳市律师 巨野县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南京律师 郑州律师 温州律师 淄博律师 镇江律师 九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