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时间:2024-05-06 作者:抚顺律师

工伤不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没有工伤认定,因缺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能支持工伤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治疗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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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伤赔偿程序:由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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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伤赔偿需将发生的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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